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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业品牌目录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日期:2023-08-28     来源: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38    评论:0    
核心提示: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陕西农业品牌建设,建立健全农业品牌培育、发展和保护机制,打造一批叫得响的陕字号农产品区域公用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陕西农业品牌建设,建立健全农业品牌培育、发展和保护机制,打造一批叫得响的“陕字号”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产品品牌,根据《中国农业品牌目录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结合陕西农业品牌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农业品牌目录对照产地条件、产品标准,按照程序将陕西农业品牌分产品种类、产地区域等进行征集、遴选、发布,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条 本目录所公布的农业品牌是指陕西辖区内从事粮油、蔬菜、果品、茶叶、食用菌、花卉、苗木、畜禽及水产品等农产品生产加工主体在其初级农产品生产或服务上使用的,且在消费者及其他利益相关方产生积极影响的,用于区分同类农产品或服务的名称、术语、象征、符号及其组合,主要包括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和企业(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主体,下同)产品品牌。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建立陕西农业品牌目录制度,遵循自愿、无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政府指导、市场主导、协同推进,鼓励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生产者与消费者良性互动。

第五条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建立农业品牌建设推进机制,组织开展农业品牌培育、遴选、评价、推介等工作,加强与省级有关部门、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的联系协调。

第六条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组建农业品牌建设专家库,对品牌目录制度实施过程中涉及产地基本条件、评价标准等进行论证。

第七条  各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核、推荐、宣传辖区内的农业品牌,协助对列入目录的农业品牌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请列入陕西农业品牌目录的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行政机关或具有独立法人(社团、事业)资格,注册地、农产品产地在陕西境内。

(二)申报主体须取得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商标注册证书,已发放使用人《集体商标使用证》或《证明商标使用证》,并制定切实有效的商标使用管理办法。

(三)产业发展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区域产业特色鲜明,区域内核心企业规模、效益突出。

(四)申报区域所在市、县、区人民政府将该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出台具体的品牌建设规划、扶持政策等。

(五)注重提升品牌价值,设计区域公用品牌形象、标识和宣传语,开展强有力的品牌形象塑造,已成为当地政府对外宣传推介的重点品牌。

(六)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农业生产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开展标准化生产。申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率须达100%。

(七)申报区域应通过地理标志登记保护,核心企业通过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或HACCP、GAP等国际体系认证中的一项或多项认证,且认证在有效期内的。

(八)申报区域应建立质量诚信联盟机制,实施农业投入品购进、使用、保管登记制度,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九)建立较完整的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配套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围绕产业发展建立相应的公共检测中心和研发中心,具备一定的科技创新基础。

(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传承区域人文历史和农耕文化,推进三产融合发展,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同步提高。

第九条  申请列入目录的农业企业(产品)品牌应具备一定的标准和要求,对已经获得陕西名牌产品、陕西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之一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可直接申请。对尚未获得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主体条件。品牌持有单位在陕西省内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近3年信用记录良好。

(二)品牌条件。申请品牌已经取得合法有效的商标注册,且商标注册者为品牌持有单位。已经建立品牌培育管理体系或制度,注重科技创新、品牌营销、传播与保护、质量诚信建设。

(三)产品条件。产品获得绿色食品认证、有机农产品认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之一且在认证有效期内;产品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规定,按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记录完整,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运行有效并取得相应的认证许可资质,产品可通过包装等信息进行追溯;近3年产品质量抽检均为合格。

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品牌商标被评为市级名牌产品、知名(著名)商标且在有效期内的;品牌所有者注重生态环境保护,积极发展新业态、新模式,带动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效益明显的;注重提升品牌形象、开展强有力的宣传、成为当地对外宣传推介名片的,予以优先推选。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推选:

(一)近1年内品牌产品存在抽检不合格的或近3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件的。

(二)近3年内发生重大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事件,或存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

(三)消费者投诉率高或主流媒体曝光而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近3年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五)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一条  坚持自愿原则,品牌持有单位对照上述有关标准和要求,按照以下程序提交申请材料:

(一)填写《陕西农业品牌基本情况表》,并提供相关说明性、证明性材料,签署承诺书、加盖印章,提交当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

(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各类主体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详细审核(包括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研究提出意见。同意推荐的,签署书面意见,加盖单位公章,报送市级农业农村部门。

(三)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同意推荐的,签署书面意见,加盖单位公章,报送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四)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报送材料进行审验,并给出评价,必要时可组织现场调查,形成评价意见建议,对符合条件的列入目录名单。

第四章 发布与管理

第十二条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对拟列入目录的品牌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向社会发布。

第十三条  陕西省农业品牌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发布1次。

第十四条  建立陕西省农业品牌目录退出机制,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强制退出陕西省农业品牌目录且3年内不得申报:

(一)弄虚作假、申报资料不实的或发生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二)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以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事件的,发生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

(三)品牌产品生产管理出现重大问题,停产1年以上的。

(四)消费者反映强烈、投诉较多、满意度明显下降的。

(五)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六)其他需要强制退出的情形。

第十五条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组织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列入目录的农业品牌进行不定期评估。

第五章 保护与扶持

第十六条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会同有关部门,加大专项检查与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和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强化目录内农业品牌保护,维护品牌公信力,积极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第十七条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大力宣传推介列入农业品牌目录内的优质特色农产品,优先推荐参加各类展示展销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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